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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文件
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省属各高校、厅直属各单位:

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,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,我厅制定了《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附件: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

甘肃省教育厅

2012年12月18日

附件:

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,提高决策水平,保证投资效益,促进省属高等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省属高等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(以下简称校园规划)的编制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(以下简称建设项目)的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省教育厅是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,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、审批建设项目、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。

第四条 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,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,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、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。

第五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,遵守基本建设程序,坚持先规划论证、后设计施工。

注:凡属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(简称“三重一大”)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。

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

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、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,应当具有前瞻性、稳定性和权威性,不得随意变更。

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(含新编和修订,下同)应当贯彻保护环境、节地、节水、节能、节材的基本方针,构建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校园,做到以人为本、统筹规划,实事求是、量力而行,尊重标准、勤俭办学,把握节奏、保证安全。

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、经济的原则,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,新建、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。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。

第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,进行政策、法律及技术咨询,组织专家评估论证,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,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。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,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。

第十条 省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省教育厅意见,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。省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。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案。

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,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,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,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(以下简称基建规划),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,并报省教育厅备案。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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